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8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业。
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业。
专升本学生基本学制为2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4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在校期间创业但无法同时兼顾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3月或9月,因“身体疾病、心理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情况,可随时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且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休学审批表》(附件4)或者《武昌理工学院保留学籍审批表》(附件5)
(二)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
(四)教务处负责人审核;
(五)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六)校长审批(仅审批休学)。
第二十三条 复学有关规定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持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休学不同情形分别办理复学审批手续:
1.入伍退役当年,学生持退役证明,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复学审批表》(附件6),经学院审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符合复学身体条件后,由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复学审批表》(附件6),经学院审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复学。
3.入伍退役后第二年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过学生工作处对其政治、品德、心理、身体全面审查合格后,由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复学审批表》(附件6),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依其休学时间编入同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下一或下二年级学习。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构成开除学籍条件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满未复学的,所在班级素质导师要在2周内将《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复学告知书》(附件7)通知学生,学生回执存档备查。学生接到通知后,逾期2个月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四章 学业预警
第二十四条 学业预警的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学生,预警分为课程预警、留级预警、退学预警、毕业资格、学位资格预警。具体规定以《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业预警的程序:
1.各学院教学秘书利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导出学生成绩,根据学生专业、年级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名单。
2.各学院组织人员复核学业预警名单。
3.各学院将学业预警学生名单汇总表报教务处核查。
4.教务处下达最终《学业预警名单》。
5.各学院根据《学业预警名单》进行学业预警:填写并向学生发放《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各学院在向被预警学生提出书面预警时,应安排专人与学生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填写《预警谈话记录表》,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预警通知书存根联交教务处学籍科存档保存。
第五章 留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留级:
学年末,本科生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18学分者;专科生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20学分者。
第二十七条 留级办理程序
(一)每年秋季开学前三周,学院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出留级学生名单;
(二)每年秋季开学前二周,教务处审查留级学生名单以及是否有遗漏情况;
(三)每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监察处复核并提交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四)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定留级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五)每年秋季开学时,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留级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生对留级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留级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八)学院根据留级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将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并将其编入的班级信息上报教务处;
(九)教务处根据学院编班信息,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本科生大四以前,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50学分及以上者。专科生大三以前,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40学分及以上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应留级而拒不留级的;
(八)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退学审批程序
(一)学院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出退学学生名单;
(二)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查退学学生名单以及是否有遗漏的情况;
(三)监察处复核并提交分管教学工作或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四)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五)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退学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八)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注销退学学生学籍,报教育厅备案,发给其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退学手续必须在当年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生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退学审批表》(附件7);
(二)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六)校长审定签字。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规定详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武昌理工学院学生测评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办理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出具开除学籍学生名单;
(二)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三)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开除学籍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开除学籍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开除学籍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六)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注销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籍,报教育厅备案,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发文后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