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规范、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二)本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四)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五)除指定席位外,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新出任委员年龄小于四十周岁,连任委员年龄小于四十五周岁;常务委员会委员当选时,年龄小于四十五周岁。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如有不正常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