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共青团工作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团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团中央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五条 团中央应当向党中央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处理等;
(三)召开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全国青联全委会,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等重大会议有关事宜;
(四)团中央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处组成,届中增补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全国青联委员、常委、主席班子组成,届中增补常委、委员,主席、副主席变更;
(五)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活动,发表讲话、致辞,发贺信、回信、作出寄语,以团中央名义举办论坛、节庆、展会等重大活动有关事宜;
(六)共青团、全国学联、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全国青联全委会报告,共青团、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少先队等组织章程修改、中长期规划等重要文件有关事宜;
(七)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八)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党中央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九)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十)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十一)共青团工作中需要党中央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二)调整中央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三)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团中央应当向党中央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统筹推进共青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情况;
(四)共青团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要改革、重要规划、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共青团工作、青少年群体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重大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团中央应当向党中央报备下列事项:
(一)重要团内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书记处同志分工;
(三)根据规定须报备的干部人事事项;
(四)书记处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出差、出访;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