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团组织既要按规定向本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要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一方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方。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
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向上级团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团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需要上级团组织授权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处理等;
(三)召开本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青联全委会、常委会,学联代表大会,少先队代表大会等会议相关事宜;本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报告,青联全委会、学联代表大会、少先队代表大会的报告等文件;本级团的委员会、常委会、领导班子组成,届中增补常委、委员、候补委员,本级青联委员、常委、主席班子组成,本级学联主席团、委员会组成,本级少工委领导机构组成等人事事宜;
(四)以上级团组织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有关事宜,邀请上级团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发表讲话、致辞等有关事宜;
(五)跨区域、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团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共青团形象的重要活动宣传报道口径,以及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相关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不易把握的问题;
(七)调整上级团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团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八)重大决策时因对上级团组织有关政策精神认识理解不同而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向上级团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批示,推进本级共青团改革发展的情况;
(二)上级团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团组织负责同志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接受巡视巡查及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等情况;
(四)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所联系或所在地区团员青年群体的思想和诉求;
(七)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八)共青团工作、青少年群体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向上级团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重要团内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根据规定须报备的干部人事事项;
(四)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工作地出差、出访,参加脱产培训等长期离岗情况。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