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团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团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团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团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团组织应当会同报送团组织的本级党组织及时提醒纠正。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团组织和团员、团的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