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是党中央关于请示报告工作的精神在共青团组织、工作领域的具体贯彻,所涉及的具有通用性质的基本概念、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均以《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界定为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关规定向本级党组织、所属党组织进行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团员应按照团章要求,主动向团组织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团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应按照军队内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共青团中央请示和报告工作规定》(中青办发〔2014〕17号)同时废止。